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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检警示:USDT场外交易虽违规,但诈骗USDT仍构成诈骗罪

来源:华佗 作者:华佗 阅读:110

本文基于最高检披露的江苏徐州王某案,揭示USDT场外交易中“黑吃黑”的法律风险。王某利用120万现金为道具,诱骗卖家肖某转移USDT后拒付,被检方以诈骗罪起诉。案件明确USDT具有财产属性,交易非法不豁免刑责,警示公众勿信“骗U无罪”谬论...

在虚拟货币交易的灰色地带,一种危险的侥幸心理正在蔓延:许多人认为既然USDT等虚拟币在国内不被承认为法定货币,场外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那么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USDT就不构成犯罪,或者至少不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。然而,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期通过起典型案件的办理,彻底打破了这一幻想。这起发生在江苏徐州的案件清晰地表明,虽然USDT交易本身处于监管的灰色地带,但利用虚假交易骗取他人USDT的行为,依然 squarely 落在刑法打击的黑色区域。 案件的主角王某,此前曾两次使用现金向肖某购买USDT。这本是正常的场外交易行为,但王某并未从中吸取合规教训,反而产生了一个扭曲的逻辑:既然U交易不合法,那么我黑了卖家的币,警察可能因为交易非法而懒得管,或者无法定性。基于这种错误的认知,王某纠集多名同伙,精心策划了一场看似天衣无缝的“抢劫”大戏。他们分工明确,进行了细致的踩点和排练,准备在第三次交易时动手。 交易当天,王某等人携带120万现金前往约定地点。现场场面极具戏剧性:卖家肖某按照惯例对现金进行查验,确认无误后,将等值的USDT转入王某指定的钱包地址。就在转账完成的瞬间,王某当场变脸,声称未收到款项。与此同时,其同伙迅速将装有120万现金的旅行包从二楼窗户扔下,楼下早有接应人员捡包上车逃离,另有专人堵门阻拦肖某追赶。整个过程动作娴熟,仿佛经过专业训练的犯罪团伙,试图制造一起当街抢夺现金的假象。 案件初期,公安机关根据现场表现,初步将案件性质定为抢夺罪。这看似合理,因为表面上看是公然夺取财物后逃跑。然而,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通过调取行车记录仪、现场监控视频,并对手机数据进行勘验及补充讯问同伙,发现了关键事实:那120万现金从头到尾都在王某及其同伙的控制之下,肖某仅仅是在验钞环节短暂接触,从未真正占有这笔钱。这意味着,所谓的“抢夺现金”根本不存在,现金只是王某用来诱骗肖某转移USDT的道具和诱饵。 基这一核心事实,检方推翻了抢夺罪的定性,明确指出本案的本质是诈骗。王某等人以虚假的交易意愿为饵,欺骗肖某使其陷入错误认识,从而主动将USDT转入骗子控制的钱包。这种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: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、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、行为人取得财产。尽管USDT不是法定货币,但其具有现实交换价值,能够折算为人民币,且在黑市中具备流动性和变现能力,因此在刑法评价中被视为“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利益”。 在庭审过程中,辩护方曾试图将罪名引向合同诈骗罪,理由是双方存在交易合意。辩护人的算盘在于,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通常轻于普通诈骗罪,且往往涉及复杂的民事纠纷交织。然而,公诉人有力地驳斥了这一观点。合同诈骗罪保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下的合法交易合同。而USDT场外交易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,其形成的“合同”在民事上效力待定甚至无效,更不受法律对合法市场合同的保护。因此,不能套用合同诈骗罪,而应直接适用普通诈骗罪。这一逻辑闭环彻底堵死了嫌疑人试图利用“非法交易”外衣逃避重刑的路径。 此案之所以由最高检第四评议组自听取庭审,并邀请全国及地方代表委员观摩,意在确立此类高发灰产案件的定性样板。它传递出三个强烈信号:首先,虚拟币在刑法层面被确认为财物,其价值损失可被量化;其次,“黑吃黑”并非法外之地,即便受害者本身从事非法活动,施骗者的行为依然构成犯罪;最后,交易违法绝不是实施诈骗的免罪金牌。法律虽然不保护非法的交易关系,但绝不允许个人将非法交易场所变成肆意掠夺的“自助抢劫场”。 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,这一案例是对三种典型幻觉的有力回击。一是“替天行道”幻觉,认为骗骗子是正义之举,实则同样面临牢狱之灾;二是“非财无责”幻觉,误以为虚拟币不算财产,实则只要有价值、有损失、有因果链即可定罪;三是“线下套利”幻觉,轻信高价收U、无KYC当面交割等诱惑,这往往是诈骗、抢劫、帮信等犯罪的温床。王某自以为聪明的“空手套白狼”,最终变成了“空手戴铐子”。切记,链上转账没有删除键,人生一旦留下案底便无法抹去,不要试图在刑法的边缘试探,因为那里只有黑色的深渊,没有灰色的侥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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