比特币、USDT与DeFi都不是法外之地:泰国最高法院判决警示资金盘、跑分与链上犯罪
泰国最高法院第4929/2569号案明确,比特币虽不具法定货币地位,仍具有财产属性。以BTC、USDT实施抢劫、盗窃、诈骗,或借DeFi包装资金盘、跑分洗币,均不能逃过法律追责;虚拟币境内不得作为货币流通,炒币、集资和代收款风险极高。
一把刀逼人转走2.480801枚比特币,财物价值约合187.8万泰铢。10月28日,泰国最高法院审理苏梅岛一起持刀抢劫比特币案件时,被告当庭声称,比特币没有实体、不是泰铢,抢走的只是一段数据。法院给出的结论很明确:算财产。据原文披露,本案刑期以10年起步,并确立原币返还或者现金等值赔偿的路径。 这起判决首先拆开的,是一个被币圈反复混淆的概念:不是法定货币,不等于不是财产,更不等于抢走以后可以免责。是否属于法定货币,讨论的是它能否像泰铢、人民币一样被普遍作为支付手段;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,考察的则是它有没有经济价值,能否被持有、控制和变现。 按照原文披露的裁判思路,法院主要看两个问题:有没有财产价值,能不能被实际控制。只要虚拟币具有市场价值,存在买家,可以兑换现金,普通人能够通过私钥掌握相应的链上控制权,它就可能成为侵夺对象。商店是否愿意收、能不能交税、债务能否仅凭持有该币自动清偿,属于货币属性问题,不能反过来否定其财产属性。 因此,被害人转出的并不是毫无价值的空气,而是具有现实经济利益、能够支配和兑换的加密资产。持刀逼迫转账,可能构成抢劫罪;秘密转走他人比特币,可能构成盗窃罪;以投资、交易、理财等名义骗取加密资产,可能触及诈骗罪。币种没有改变,犯罪行为也不会因为发生在链上就被洗成普通的数据操作。 原文梳理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动向,也显示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位正在逐渐清晰。据原文披露,英国2025年《财产(数字资产等)法》将数字资产纳入个人财产保护范围;新加坡相关判例确认加密货币可以成为禁令、信托所涉及的财产;美国SEC将比特币称为“数字商品”,而不是证券或者美元;日本2026年修法动向拟把加密资产从支付手段调整为金融商品;德国则将其作为受监管的金融工具和私人资产,同时坚持欧元具有法定货币地位。 这些制度未必采用完全相同的分类,但共同否定了“数字资产不受法律保护”的想象。承认它有财产价值,是要求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;不赋予它货币地位,则是防止有人借虚拟币绕开货币发行、支付结算和金融监管规则。比特币可以在特定场景具有价格,却不会仅凭价格优势自动成为法币。 国内案例同样说明,司法裁判面对的是财产利益,而不是只认纸币和硬币。据原文披露,北京朝阳一起案件中,持刀抢走2.529枚比特币的被告被认定为犯抢劫罪,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三年;青岛李沧一起案件中,行为人擅自转走他人107枚BTC,并以“保护性接管”为由辩解,法院最终按盗窃罪处理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。 所以,“保护性接管”“帮助朋友转移资产”或者“只是帮忙换钱”,都不能替代对财物处分权限和主观故意的审查。加密资产具有高度可转移性,恰恰更需要明确谁有权控制、谁在处分、财产利益是否受到侵害。技术门槛不能成为绕开刑事法律的通行证。 第一种常见幻觉,是把“去中心化”等同于“无法无天”。链上转账确实快捷,部分交易还具有较强的匿名性,但现实中的IP记录、设备信息、交易所KYC资料、链上资金流向以及监控资料,都可能形成追查线索。资金被分散到多个钱包,甚至经过多个国家,也不代表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凭空消失。泰国最高法院已经给出原币返还和现金赔偿两种处理方式,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,而不是任由行为人带着赃款消失在链上。 第二种幻觉,是把“比特币是新事物”当作资金盘逃避责任的借口。“数字资产革命”“传统法律管不到”“现在进场就能财富自由”,这些话术听起来像技术创新,实质上仍然是在掩盖资金盘、集资诈骗和传销风险。用BTC收款、用USDT分红、用“共识”包装增值模式,并不会改变非法集资和欺骗性交易的本质。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、承诺无法兑付,相关行为可能同时面临集资诈骗、传销和洗钱等多重法律风险。 第三种幻觉,是认为只提供钱包地址、只负责兑换现金,就与上游犯罪无关。原文提到的跑分党、收U地下钱庄和所谓“技术协助人员”,经常以“不知道钱有问题”“只提供一个地址”“没有参与核心操作”为自己辩解。但北京朝阳案例已经表明,提供钱包协助变现、接收并分配犯罪所得,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链上记录看似复杂,犯罪所得的来源、用途和流向并不会因为经过钱包就失去法律意义。 “比特币是未来货币,要颠覆法币”,也是币圈营销中反复出现的说法。泰国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态: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。商家没有必须接受它的义务,持有它也不代表所有债务都能自动以该币清偿。价格波动剧烈,更不意味着虚拟币天然具备法币的稳定性和普遍信用。比特币可以作为具有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,却不能因为被包装成“未来货币”,就绕开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的监管红线。 “去中心化,所以法院管不着”,同样站不住脚。账本可以去中心化,作恶责任不会去中心化。苏梅岛案件中,劫匪试图用比特币的特殊形式替自己辩解,最终仍被最高法院按照财产犯罪逻辑处理。链上匿名不是绝对隐身,IP、设备、交易所实名资料、链上追踪和现实监控可以相互印证。技术可以没有国界,违法犯罪却始终存在司法管辖和责任边界。 “官方都承认比特币了,赶紧梭哈”,同样是偷换概念。英国、新加坡、美国、日本和德国承认的是数字资产的财产、商品或者金融工具属性,同时继续严格限制其货币地位。相关判例、ETF或者监管文件,并不等于官方为投资价值、平台收益或者资金盘背书。据原文披露,曾经将比特币列为法定货币的萨尔瓦多,也在2025年取消了强制接受义务。 “资产都在链上,转出去就追不回”,也不是事实上的安全承诺。泰国判决保留了原币返还或者折算现金赔偿的通道。追赃不能只看原币是否还在原钱包,还要结合财产价值、资金流向和其他证据判断。分散钱包、层层兑换、披着DeFi外衣,都不会让犯罪收益自动合法化。DeFi可以成为交易工具或者包装外壳,却不是逃避抢劫、盗窃、诈骗、洗钱等责任的挡箭牌。 对普通人而言,虚拟币具有财产属性与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,是必须同时理解的两条边界。合法持有的比特币、USDT等资产如果遭到抢夺、盗窃或诈骗,可以依法报警、申请立案并追赃,不能因为对方转账到了陌生钱包就放弃维权。但炒币有风险,替人收款有风险,参与资金盘、返利群和所谓“共识理财”同样有风险。境内机构如果把虚拟币当作货币支付通道,则可能触碰监管红线。 技术可以无国界,作恶必有疆界。“代码即法律”不能替代现实法律。比特币需要市场价值,USDT需要真实对应的资产和兑付信用,DeFi需要接受金融与刑事规则约束,但它们都不能凭借技术标签获得豁免。抢走的是有价值的数字资产,就可能是在抢财产;借加密资产实施的骗局,也仍然要按具体行为追究责任。 本文依据原文所引泰国最高法院第4929/2569号案及公开司法材料解读,不构成任何投资或操作建议。虚拟货币境内严禁作为货币流通,炒币有风险,资金盘更不能碰。 一把刀逼人转走2.480801枚比特币,财物价值约合187.8万泰铢。10月28日,泰国最高法院审理苏梅岛一起持刀抢劫比特币案件时,被告当庭声称,比特币没有实体、不是泰铢,抢走的只是一段数据。法院给出的结论很明确:算财产。据原文披露,本案刑期以10年起步,并确立原币返还或者现金等值赔偿的路径。 这起判决首先拆开的,是一个被币圈反复混淆的概念:不是法定货币,不等于不是财产,更不等于抢走以后可以免责。是否属于法定货币,讨论的是它能否像泰铢、人民币一样被普遍作为支付手段;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,考察的则是它有没有经济价值,能否被持有、控制和变现。 按照原文披露的裁判思路,法院主要看两个问题:有没有财产价值,能不能被实际控制。只要虚拟币具有市场价值,存在买家,可以兑换现金,普通人能够通过私钥掌握相应的链上控制权,它就可能成为侵夺对象。商店是否愿意收、能不能交税、债务能否仅凭持有该币自动清偿,属于货币属性问题,不能反过来否定其财产属性。 因此,被害人转出的并不是毫无价值的空气,而是具有现实经济利益、能够支配和兑换的加密资产。持刀逼迫转账,可能构成抢劫罪;秘密转走他人比特币,可能构成盗窃罪;以投资、交易、理财等名义骗取加密资产,可能触及诈骗罪。币种没有改变,犯罪行为也不会因为发生在链上就被洗成普通的数据操作。 原文梳理的多个国家和地区监管动向,也显示数字资产的法律定位正在逐渐清晰。据原文披露,英国2025年《财产(数字资产等)法》将数字资产纳入个人财产保护范围;新加坡相关判例确认加密货币可以成为禁令、信托所涉及的财产;美国SEC将比特币称为“数字商品”,而不是证券或者美元;日本2026年修法动向拟把加密资产从支付手段调整为金融商品;德国则将其作为受监管的金融工具和私人资产,同时坚持欧元具有法定货币地位。 这些制度未必采用完全相同的分类,但共同否定了“数字资产不受法律保护”的想象。承认它有财产价值,是要求法律保护受害人的合法利益;不赋予它货币地位,则是防止有人借虚拟币绕开货币发行、支付结算和金融监管规则。比特币可以在特定场景具有价格,却不会仅凭价格优势自动成为法币。 国内案例同样说明,司法裁判面对的是财产利益,而不是只认纸币和硬币。据原文披露,北京朝阳一起案件中,持刀抢走2.529枚比特币的被告被认定为犯抢劫罪,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三年;青岛李沧一起案件中,行为人擅自转走他人107枚BTC,并以“保护性接管”为由辩解,法院最终按盗窃罪处理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。 所以,“保护性接管”“帮助朋友转移资产”或者“只是帮忙换钱”,都不能替代对财物处分权限和主观故意的审查。加密资产具有高度可转移性,恰更需要明确谁有权控制、谁在处分、财产利益是否受到侵害。技术门槛不能成为绕开刑事法律的通行证。 第一种常见幻觉,是把“去中心化”等同于“无法无天”。链上转账确实快捷,部分交易还具有较强的匿名性,但现实中的IP记录、设备信息、交易所KYC资料、链上资金流向以及监控资料,都可能形成追查线索。资金被分散到多个钱包,甚至经过多个国家,也不代表被害人的损失可以凭空消失。泰国最高法院已经给出原币返还和现金赔偿两种处理方式,法院完全可以按照实际损失计算,而不是任由行为人带着赃款消失在链上。 第二种幻觉,是把“比特币是新事物”当作资金盘逃避责任的借口。“数字资产革命”“传统法律管不到”“现在进场就能财富自由”,这些话术听起来像技术创新,实质上仍然是在掩盖资金盘、集资诈骗和传销风险。用BTC收款、用USDT分红、用“共识”包装增值模式,并不会改变非法集资和欺骗性交易的本质。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、承诺无法兑付,相关行为可能同时面临集资诈骗、传销和洗钱等多重法律风险。 第三种幻觉,是认为只提供钱包地址、只负责兑换现金,就与上游犯罪无关。原文提到的跑分党、收U地下钱庄和所谓“技术协助人员”,经常以“不知道钱有问题”“只提供一个地址”“没有参与核心操作”为自己辩解。但北京朝阳案例已经表明,提供钱包协助变现、接收并分配犯罪所得,同样可能被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链上记录看似复杂,犯罪所得的来源、用途和流向并不会因为经过钱包就失去法律意义。 “比特币是未来货币,要颠覆法币”,也是币圈营销中反复出现的说法。泰国最高法院已经明确表态: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。商家没有必须接受它的义务,持有它也不代表所有债务都能自动以该币清偿。价格波动剧烈,更不意味着虚拟币天然具备法币的稳定性和普遍信用。比特币可以作为具有市场价值的数字资产,却不能因为被包装成“未来货币”,就绕开国内禁止虚拟货币作为货币流通的监管红线。 “去中心化,所以法院管不着”,同样站不住脚。账本可以去中心化,作恶责任不会去中心化。苏梅岛案件中,劫匪试图用比特币的特殊形式替自己辩解,最终仍被最高法院按照财产犯罪逻辑处理。链上匿名不是绝对隐身,IP、设备、交易所实名资料、链上追踪和现实监控可以相互印证。技术可以没有国界,违法犯罪却始终存在司法管辖和责任边界。 “官方都承认比特币了,赶紧梭哈”,同样是偷换概念。英国、新加坡、美国、日本和德国承认的是数字资产的财产、商品或者金融工具属性,同时继续严格限制其货币地位。相关判例、ETF或者监管文件,并不等于官方为投资
